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796号之一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21层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8394315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由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丁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