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796号

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21层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8394315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安福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XXXXXXXXXXXX1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930000元为限。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燕星

审判员丁娟

审判员林万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