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7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2694992XF。

经营者:翁国良,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83943150L。

法定代表人:李小彪。

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做出(2020)赣0791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30000元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申请解除全部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安福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6×××81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涵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燕星

审 判 员  丁 娟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