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2161号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8505Q。
法定代表人: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玉,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21层B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83943150L。
法定代表人:李小彪,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龙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7元,减半收取7453元,由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龙泉
审判员  刘 艳
审判员  聂 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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