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执异24号
复议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20042218552。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沙洼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171930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海滨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戴方彬,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1385-2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会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