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9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大沙洼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17193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芳,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戴方彬,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的存款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81×××86账号的存款5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9-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9-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81×××86账号存款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