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与桂阳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湘行申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胡江,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盛世明珠。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煜,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苏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郴州市工保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桂阳诚鑫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苏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原湖南桂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行终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郴州市工保中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