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6民初1470号
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组(易应华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1683366Q。
法定代表人:孔棵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岳阳楼区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一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DLR5N。
法定代表人:李华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渔,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细玲,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瑞公司)与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细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达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14544.59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的标准支付逾期损失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的车棚、采光顶钢结构搭建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21年6月3日工程验收合格,同年6月9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工程造价为483819.62元。2022年1月2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170275.03元后再履行清偿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14544.59元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14544.59元并由被告以314544.59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21年6月9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保全保险服务费、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又在庭审中明确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总价的3%留作质保金,两年后由被告无息返还。
被告众创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但被答辩人未按照程序与答辩人结算,故单边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二、被答辩人的起诉请求包含了3%的质保金,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限届满后无息返还;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告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公司企业信息报告、中国银行收款回单、财产保全费票据、诉讼费票据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的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汇总表、报验表、结算汇总表、结算申请表、结算明细表、工程计算书,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合同第9条付款方式约定了质保金3%质保期两年期满后无息返还,但原告的主张包含了这一部分的付款金,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不明确,且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加之上述证据均无被告公司签字,仅有原告公司和案外人星宇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原告提交的付款申请单,被告主张该付款申请单缺乏被告公司签字和盖章,不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及被告应支付工程款金额,本院将综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3、原告提交的保全保险服务费票据,被告主张该费用不属于原告主张权利所必然发生的费用,而合同并未约定保全服务费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花费保全担保费99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的车棚、采光顶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质量标准、工程工期、承包单价、结算方式、甲方责任、乙方责任、付款方式、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其中付款方式一条中载明:“乙方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0%,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3%,质保期两年,期满甲方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21年6月3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同年6月8日,原告出具《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结算汇总表》和《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结算明细表》,确认案涉工程款为484819.62元,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该结算金额予以认可。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170275.03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14544.59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宇嘉园)车棚、采光顶钢结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方出具《结算汇总表》和《结算明细表》,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484819.62元,被告虽主张结算程序有瑕疵,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该工程总价款予以认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合同97%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工程款170275.03元,现应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00000元(484819.62元×97%-170275.03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作出约定,但被告实际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本院酌情将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被告应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因该项费用并非主张债权的必然损失,而且原、被告对此没有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至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收款人:平江县人民法院,账号:×××8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9.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9.08元,由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盼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金谋
书 记 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