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民初691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一单元6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华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金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鄢晨曦
书 记 员 雷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