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163号
申请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楼区站前路凯鑫国际金融中心10楼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QEEJ54R。
法定代表人:杨慧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榆,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尚材,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DLR5N。
法定代表人:李华章。
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
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申请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7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