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151号
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丽富佳园办公楼6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DCLB4M。
法定代表人:罗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峰,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彩平,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色-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DLR5N。
法定代表人:万裕然。
被申请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岑川乡胡仙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9016E。
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2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