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3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一单元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湖南省**市**楼区站前***国际金融中心10楼1004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第二标建设工程发包给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同时,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协助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施工所需的所有审批、报建等手续资料,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由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筹集和投入,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不负责任何资金的投入,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按总价包干计算等。其后,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平江县总部经济项目住宅小区(星***)第二标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是否结算以及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参与其中等事实未予查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