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6民初3219号
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商住楼阳光华景一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4DLR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新城区百花台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501913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与建湘路交汇处西南角世茂商务中心1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CFL4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开发区人民公园南侧(山水豪庭)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T1AJB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盟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合一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合一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33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众创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