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栋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马家村八组兴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管辖;2.本案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受理,但被上诉人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一般协议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3.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内容不一样,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综上,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合作施工协议》、《施工合作补充协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协议书》等证据材料所指对象为湖南吉首高级中学市政总坪项目(又称湖南吉首安居保障房ppp项目)工程,该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吉首市。因此,工程所在地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代双
审判员  石 俊
审判员  卓凤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刘潇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