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01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湘31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受理。 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11月4日、11月16日、11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外查明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工商、证券登记等信息情况,无财产、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其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本院通过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名下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分别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直管理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乾州支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及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的财产线索向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回复,其与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另外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邮件约谈并告知了申请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表示没有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尚有1210000元及执行费14640元、案件受理费14043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春勇
代理书记员  白圣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