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马家村八组兴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凌霄,系北京市东元(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
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张芳明,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无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其银行、互联网银行帐户。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
2022年2月17日,3月4日,4月1日本院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数字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8317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芳明到庭,被执行人***、张芳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22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芳明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2022年4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8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2,220,351.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2,122,034.50元及延迟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厂、***、张芳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周 虹
审判员 王堂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