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770号
原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马家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曾广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学,湖南天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赖佳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项目部,住所地:吉首市金坪村金坪路。
负责人:陈兆伟,项目经理。
第三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项目部及第三人通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