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马家村八组兴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伍凌霄,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芳军。
被执行人:张芳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箭道街。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箭道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5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芳军、***、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芳军、***、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芳军、***、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芳军银行账户存款,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21年7月6日转执行费,余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伍凌霄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恢复了本案的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芳军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按执行通知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本院2021年5月18日委托大邑县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房产期间,于2021年5月22日将其名下坐落于晋原镇滨江西路房产【不动产单元号:5101290010**************0001,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14****大邑国用(2006)第4****号,监证014****,建筑面积:134㎡】转让给了案外人吕建伟。为此,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芳军邮寄送达了《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限其在2021年9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芳军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后,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张芳军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02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