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马家村八组兴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5702583456。
法定代表人:曾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L22327509Y。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先后十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明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无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登记信息,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查明***无保险、工商、民政、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登记信息,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不动产(有抵押);查明***无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登记信息,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其名下不动产(有抵押)。2021年4月14日、4月16日、4月27日,本院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建设路支行、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清管理部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凌霄未能提供。
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21年5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金石来采石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7月5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316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3,191元。2021年7月6日转执行费24,056.82元,余款79,450.18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伍凌霄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本金2,140,576.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已执行到位79,450.18元,尚有债权本金2,140,576.00元及违约金、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丕易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