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安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兴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80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次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日照市车管所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经线下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在街道的经管站账户;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东
审 判 员 杨永彬
审 判 员 吴志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柏发斌
书 记 员 周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