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执异43号
异议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二光,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正阳路南首路东沿街二层二楼。
法定代表人:费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住所地日照大学城学苑路南、博文路西。
单位负责人:李敦秀,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陕西国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陕西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查封了陕西国大位于日照市博文路西技术交流中心001幢1-6层房产(1-4层系轮候查封,查封顺序为第二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鲁艺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国大的(2020)鲁11执108号案件中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顺序查封。2020年8月17日,该院作出(2020)鲁11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鲁艺公司的执行申请,同年11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裁定。同年12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11执108号执行裁定,驳回鲁艺公司的执行申请,该裁定已生效。由此,由该案产生的一切保全执行措施均应解除,立即停止对案涉财产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鲁艺公司辩称,案涉房屋仍在日照市两级法院的查封、续封中,其中续封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目前申请执行人未撤诉,债务未得清偿,不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1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陕西国大的执行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已对案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对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请求驳回异议人异议。
本院查明,鲁艺公司与陕西国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6)日仲字第323-2号裁决,裁决陕西国大应向鲁艺公司支付工程款7640337.47元。2020年3月10日,鲁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11执108号。在执行过程中,陕西国大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鲁艺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要求在15日内向陕西国大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因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11执异70号执行裁定,驳回鲁艺公司对(2016)日仲字第323-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鲁艺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执复3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鲁艺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0)鲁1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同年12月28日,本院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涉案债权的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可待涉案债权的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执行”为由,作出(2020)鲁11执108号执行裁定,驳回鲁艺公司的执行申请。2021年2月,鲁艺公司再次申请执行,陕西国大再次提出异议。同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21)鲁11执异6号执行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已经成就,驳回陕西国大的异议。陕西国大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以(2021)鲁执复14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至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处于对案涉查封财产的评估、拍变(卖)阶段。
另查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曾根据鲁艺公司的申请,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2020年9月20日,此后,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进行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2023年8月17日。
又查明,异议人与陕西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39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陕西国大须清偿异议人借款1800万元。该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案涉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执行于法有据,鉴于该案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作为首封债权人尚未得清偿,故作为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异议人,所提解除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家泰
审判员 王宗忆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