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188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费立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果,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轿顶山路与玉泉路交汇处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岚山焦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民再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鲁艺公司申请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依法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属再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期间发现该事实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金明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召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