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南首路东沿街二层二楼。
法定代表人:费立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