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南首路东沿街*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50044。
法定代表人:费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54236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鲁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