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4民初2942号
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4.50元,由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