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489.66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12,48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359元,执行费1,593元。经查明,截至2018年3月28日,被执行人***、***、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69.3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110.9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