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4民初208号
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蒙、***,均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