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04民初1816号
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周生,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元,由原告武钢矿业公司矿山建设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谈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