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262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马桂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庄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