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855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潍坊路西首(西安吉庄子村委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95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12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1950元。
案经公告送达,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务关系的主体。原告依据案外人辛本存出具的欠人工费的证明向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但该证据无法体现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涉案劳务关系的雇佣方为被告日照市润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是案外人辛本存,对于原告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