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陕0926民初21

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胡凤娟,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宾,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古建)与被告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景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凤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宾、被告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3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7日,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长安省级重点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长安县XX中心XX居改造项目建设备忘书》,约定由圆通古建负责石牛河东西两岸29户居民的房屋外立面改造施工建设,包干价为160万元整。该项目运行中,实际由平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设立的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管理。施工中,原告配合发包方要求,在合同外增加5户民居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实际增加价款43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书面确认圆通古建工程合格,已验收交农户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03万元整。该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超过两年,下欠应付施工款43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平利县居民改造、城镇建设已倾其所能垫资建设,然长安景区开发公司长期拖欠应付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长安景区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工程款430000元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圆通古建提供了2015年12月7日其与平利县长安省级重点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长安县XX中心XX居改造项目建设备忘书》、2016年12月30日长安景区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2019年11月18日长安景区确认的工程建设项目欠款确认表等证据,被告长安景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长安景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6年12月7日,原告圆通古建与平利县长安省级重点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长安县域副中心居民改造项目建设备忘书》,约定由原告负责石牛河东西两岸29户居民房屋外立面改造项目,该工程总价款16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长安景区对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双方确认合同外增加5户,价款为43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并交农户使用。2019年11月18日,被告长安景区对未付工程款43万元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尽快清偿。

另查明,平利县长安省级重点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签署的合同均由被告长安景区承继。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平利县长安省级重点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怀芳

       胡开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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