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6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平利县两山生态资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7750元,申请执行费63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工程款430000元的义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