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利县两山生态资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圆通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7750元,申请执行费63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案款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利县长安景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郝 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