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威海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冲,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22)鲁1191民初1072号***诉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被告主体完全一致,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为一次性予以处理,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191民初107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马德健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宗卓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王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