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为锟,山东为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威海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冲,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22)鲁1191民初1072号***诉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被告主体完全一致,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为一次性予以处理,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191民初107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马德健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宗卓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子茜
书 记 员 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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