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威海路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鲁11民终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王东坤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