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威海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4248.0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829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