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威海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0886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86136197。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21年12月8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4248.0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829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