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威海路中段南侧,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21228000315。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经理。
被执行人:李乃宝,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乃宝、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乃宝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交付5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执行标的为227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320元,其中,执行款2270元,执行费5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599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