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执2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21)鲁119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553974.3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7113.65元,因申请人在本院还有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义务,本院予以暂缓支付。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贻海置业有限公司以1571914.12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对上述两公司的债权,因上述债权未到期未支付申请人。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同意上述房产暂不处置,待其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纠纷判决结果确定后一并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因无法确定车辆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其他民事纠纷,且法院尚未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待法院判决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91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贾释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