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3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洪仲调字第002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11534.93元,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349329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2、2019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人仅有银行零星银行存款、无本地车辆、证券信息。
3、2019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查询结果为无。
4、2019年8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5、2019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9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91.349329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截止2019年10月18日实际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