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波,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西大街**江西省林科院南门片区的重点实验大楼主楼第**。
法定代表人:徐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南昌国际金融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明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绿时代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昌市昌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7元,减半收取计294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海鹏
审判员  刘伟伟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狄
书记员肖力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