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8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妻子),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上诉人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华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关于连带责任的有关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旭
审判员 步全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