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志强街区6栋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419491R。
法定代表人:张文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中交华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男,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良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应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