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1号

原告:**,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00325419491R。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嘉峪关市。

被告:**,住嘉峪关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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