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71民初21号
原告:**,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00325419491R。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嘉峪关市。
被告:**,住嘉峪关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