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3835号
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文路39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600352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志强街区6栋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419491R。
法定代表人:张文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良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1元,减半收取计3860.5元,由嘉峪关市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