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16092W。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阿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观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494075781P
法定代表人:崔久礼,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东辛兴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30889025420。
法定代表人:赵凯璇,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阿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恒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案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