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润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潘庄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936086227J。
被执行人:日照市阿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观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494075781P。
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16092W。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瑞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阿掖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作出的(2019)鲁1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支付货款38137元、诉讼费:377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03执1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