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监1号
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原审被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宋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
原审被告:王海洋,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鲁119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恒 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大 鹏
书 记 员 刘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