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文,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0680810L。
法定代表人:张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16092W。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19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元,减半收取1779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88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