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崇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16092W。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于2021年12月30日付100000元,2022年5月10日前付清余款;二、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洋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91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