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丁仕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316092W。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海洋、日照市尧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91执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练常
审判员  刘泽明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亚楠